| 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绩效,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6]273号)制订《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操作细则》,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若遇有问题,请向市科技局反映(联系人及电话:周佩珊 83355841)。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操作细则
为加强对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发放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佛山市政府科技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支持佛山市企事业单位开展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研究开发、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等项目,重点支持符合佛山市产业导向的重大技术研发创新项目;本专项资金经费预算及支持对象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一、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我市列入上年度国家级、省级各项科技计划的项目(包括:攻关、火炬、星火、信息化推广应用、新产品、成果推广、国际科技合作、技术出口等项目及科技部、省科技厅上年度下达的其它计划项目)。
(二)市内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报的项目。
(三)符合国家、省及我市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具备一定的成熟性,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产业关联度强的项目;以及对我市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原则上,本资金对同一项目、同一开发阶段只支持一次。
(五)对禅城区内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的企业所承担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市和禅城区按63:37的比例共同负担项目扶持资金的支出。
二、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形式
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形式分为:补贴、贴息、招标。
(一)补贴
1、本年度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一次性划拨启动资金50万元;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一次性划拨启动资金20万元。已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升级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程中心,一次性划拨启动资金30万元。
2、凡获得上年度科技部、省科技厅下达的科技经费支持的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优先列入补贴项目。
3、支持当年市级重点攻关计划项目,重点支持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行业科技进步的公益性项目、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4、用于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为实施社会经济发展战略设立的重大科技工作和任务。
(二)贴息
本专项资金贴息主要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应用及产业化,并已获得金融机构项目贷款且资金到位的项目,优先支持获得省级及以上各科技计划立项的项目。
1、贴息项目申报条件
(1)近两年内立项并获得金融机构项目贷款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2)近两年内已获得金融机构项目贷款但未经立项的项目,须申报本专项资金项目,经评审、立项后方可获得本资金贴息;
(3)项目承担单位过往承担本专项资金项目,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以验收或结题,累计超过三项的,不予安排贴息或补贴(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医疗单位另行规定)。
2、贴息是根据项目实施期内银行借款所支付的利息额给予适度贴息补助,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且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承担单位上年度上缴税费总额的50%。
(三)招标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选择带动行业、形成产业的共性关键技术项目,采用先行试点,再逐步推开的办法实行科技项目的招标工作。招标的具体事务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办理。市科技局作为招标方牵头组织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工作,在定标后与中标方签订相关合同(具体操作办法按有关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招标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专款专用。
三、项目的申报、受理和评审
(一)项目的申报
1、本专项资金一般于每年年初受理项目申报,具体的受理与截止时间以当年受理申报通知为准。受理申报通知采取发文或网上公告等形式发布。若当年设立重大专项项目,其申报事宜另行通知。
2、申请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明细帐等相关附件。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另附项目承担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企业科技贷款项目贴息申请表,若项目获得审批立项,还须提供贷款利息支付凭证原件作为拨款凭证。
3、申请企业将书面申请材料(具体格式按填表说明)装订成册(一式七份)并连同电子版上报佛山市科技局指定受理机构。
(二)项目的受理和评审
1、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申报材料不合要求的,不予以受理。
2、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采用专家评审制。
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行业、技术、管理专家按专家评审制的有关制度组成评估小组,按申请资金类别对项目进行分级评定。评估小组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评估项目水平、市场前景、成熟程度等立项要素,结合申请单位的技术水平、经济实力、企业信誉等实际情况(必要时可实地考察),对项目作出评估意见,量化打分,再根据综合分数对项目拟出排列级别(需要时可附加评估意见)。
3、市科技局根据评估意见按类别、级别优选资金支持项目,会同市财政局等职能管理部门制定报批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4、通过市政府审批的项目即列入本年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纳入科技项目管理,并发文公布。
四、科技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设立执行监督小组
根据《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立执行监督小组,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1、执行监督小组的组成
执行监督小组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组成。
2、执行监督小组的职能
根据《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监督小组重点跟踪项目的开发进度和阶段成果情况;监督检查项目资金落实和专项资金经费使用情况;了解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监督落实相应处理措施。具体职能如下:
(1)在项目实施期间,根据需要,按合同中的项目进度安排,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检查;
(2)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3)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工作;
(4)每年向市政府提交专项资金项目年度总结报告。
(二)监督管理要求与措施
1、资金管理
(1)本专项资金贴息经费采用一次性划拨;补贴经费采用分批划拨方式,项目经审批立项后先拨付审批经费的70%,待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拨付未拨的30%。对已审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相关合同,送财政部门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2)本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范围包括项目仪器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租赁费、专用业务费、鉴定验收费、管理费及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3)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对专项资金划拨的款项,必须设立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4)项目承担单位须积极配合执行监督小组的跟踪管理,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如发现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将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不再受理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项目。
2、监督管理内容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执行监督小组按要求报送各相关材料,包括:
(1)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分别向市科技局及市财政局报送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年度专项经济分析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必要时按要求提供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2)项目承担单位须按照合同中的项目进度安排时间表,分阶段、按时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进度和阶段成果情况表;
(3)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需向执行监督小组提交总结报告,并按规定接受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以确保专款专用。
(三)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
1、项目验收是执行监督小组根据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和合同书,按期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
2、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合同计划进度情况;
(2)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3)该项目研究开发和取得的成果情况;
(4)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5)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非企业承担单位须分析项目实施后对行业、产业发展变化的影响)。
3、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执行期限或经批准延期执行的期限届满半年内向执行监督小组提交书面的项目验收申请。执行监督小组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组织验收工作。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结题、完工结题和撤消项目三种。
4、验收程序:
(1)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表》、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附件,提交执行监督小组审查。要求所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明了,文字材料及数据真实准确,能客观反映项目实施情况。
专项审计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
(2)执行监督小组根据实际需要组织验收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论证、实地考察等工作。验收专家小组由5人或5人以上单数具有高级或高级以上职称的相关行业或领域专家组成;其职责是按照项目申请书和合同书原定指标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质询、考察、讨论并提出验收意见。
(3)根据验收专家小组意见,执行监督小组予以审核。对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发文确认。
(4)专项资金项目可在验收的同时由市科技局组织市级鉴定。
5、经组织验收的项目,视以下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验收结题:项目按原定项目进度计划(根据项目申报书、合同书内容)执行,达到或超过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而且已通过专家小组验收的,予以验收结题,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未拨款项;
(2)完工结题:项目基本能按进度执行,基本达到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差距不大,产生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的,予以完工结题,停拨未拨款项;
(3)撤消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项目进度拖延,与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差距较大,或不配合执行监督小组管理工作的,给予撤消项目处理,追回已拨款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两年内本专项资金不受理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申请。
(四)专项资金项目的延期
专项资金项目已完成合同书中的部分任务指标,因为客观原因需要延长执行时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和需延期的时间,经监督执行小组核准后可对项目作延期执行处理。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延期1次。
(五)专项资金项目的中止
专项资金项目已取得一定进展,但与合同书中的任务指标存在一定差距,未达到主要的经济技术指标,受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的;或者有充分依据说明该项目的目标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督执行小组核准后可对项目作中止执行处理。对中止执行的项目,停拨未拨款项,承担单位须退回已拨款项的结余经费。无正当理由不清退结余经费的,不受理该单位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五、本操作细则由佛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技 资金 管理 细则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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