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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学研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及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佛山市产学研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佛山市
产学研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部署,引导和促进我市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紧密合作,加快我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步伐,市政府同意市科技局、经贸局、财政局制订的《佛山市产学研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佛山市产学研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若遇有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联系电话:3355498)。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佛山市产学研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快佛山市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引导并扶持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广泛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产学研的深入持续稳定发展,佛山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佛山市产学研专项资金”。现根据市政府《关于推动产学研合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意见》(佛府〔2001〕003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此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    则
“佛山市产学研专项资金”是佛山市人民政府用于支持在我市登记注册及市直财政管理范围内的企业(以下简称我市企业)与国内大学和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专项财政资金,市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给予年度财政安排,累积使用。经费的实际使用视项目进度而定,项目处于研发及中试阶段的,原则上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项目处于批量生产阶段的,原则上向市经贸局提出申请。所有项目必须通过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由市科技局、经贸局、财政局组成的评审组审核,再报请佛山市产学研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后方能立项。佛山市产学研专项资金坚持以贴息为主,补贴和专项配套为辅的资助方式,主要用于:
(一)产学研合作项目的贷款贴息;
(二)研发或中试阶段的产学研项目的必要补贴;
(三)已获得省级以上各重大科研计划立项并且明确要求地方政府资金匹配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的专项配套资金;
(四)产学研联合建立的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的启动经费补贴;
(五)高校与科研院所驻佛山办事处及在我市建立研究院的经费补贴;
(六)奖励在产学研合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合作院校和科技人员(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二、实施及管理办法
(一)产学研合作项目科研及产业化贴息、补贴及专项配套实施办法
市产学研专项资金资助方式分三种:1、贴息;2、补贴;3、专项配套。经费使用以贷款贴息为主,补贴和专项配套为辅。贴息项目重点支持中试完成小批试产并已获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支持的项目;补贴重点用于项目处于研发阶段或中试阶段的产学研项目的必要补助,申请补贴的项目必须技术先进、成熟并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贴息或补贴具体支持的额度视项目评估情况及项目承担企业的情况确定。专项配套资金重点支持已列入国家或省重大科技发展计划中属产学研合作的项目,支持额度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申请配套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须重复评估。
(二)市政府扶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我市建立研究院的经费补贴办法
市人民政府支持合作院校在我市建立以研究开发高新技术或先进适用共性技术以及人才培养为目标的研究院,在经双方磋商签订“协议”和“实施细则”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和所属高校或研究院所分别批准后,市政府给予50万元的启动经费补贴,并协助选址(不少于100平方米),并在研究院成立后,连续三年,每年为研究院提供20万元补贴。
 (三)产学研联合建立的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其他研究开发机构)的经费补贴办法
我市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或高校在我市建立的产学研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20万元启动经费补贴。
1、有长期固定的场地(不少于50平方米)和研究开发人员,有研究开发经费和设备,有若干正在研究开发或进行产业化的成果转化项目。
2、有明确的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3、有合作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在佛山市区范围内转化及规模生产的协议。
4、研究开发项目的产品须符合我市工业投资与发展导向,能够实现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并且具有一定市场竞争能力和发展前景。
5、承担的企业应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资信水平,有承担科技开发风险的能力,企业运行机制较好。
6、由产学研三方出资合办(含学、研方以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或由学、研方独资在我市创办的科技型经济实体,优先列入支持对象。
符合以上条件的产学研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由合作双方共同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经科技局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市产学研联席会议批准,首期拨付10万元,待项目完成中试并投入批量生产后再拨付其余10万元。
此类产学研研发机构与我市企业合作开发的项目可另申请产学研项目补贴。
(四)高校和科研院所驻佛山办事处的补贴办法
对已经与我市签订科技合作协议的大学和科研院所到我市开办驻佛山办事处,市政府将无偿提供办公场地(不少于30平方米)、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经费补贴。
要设立驻佛山办事处的大学和科研院所先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协议的副本,由市科技局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驻佛山办事处管理方案》先行审查,合格后报请佛山市产学研联席会议批准实施。
(五)对产学研合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科研院校及科技人员的奖励办法
每年由市科技局与经贸局根据全市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情况,筛选一批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列表报产学研联席会议批准,在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另文制订。
三、除贴息外,其余获得的产学研专项资金的单位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在国家未出台有关具体的会计准则前,暂列入国有资本公积金反映,若形成了各方投资的,须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其国有产权由市政府指定市工业投资管理公司或市建设交通资产经营公司持有。
四、使用产学研资金的单位,如属购置或建设市政府规定属于政府招标采购范围的物品,须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采购工作由市科技局统一组织。
五、附则
(一)项目申请、评审、审批和跟踪管理
1、申请单位必须是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项目所处的具体阶段分别向市科技局和经贸局提出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申请表格及有关要求,可在指定网页查询及下载)。申请单位须按要求认真填写《佛山市产学研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连同有关旁证材料,送市经贸局或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经贸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打分、会同市财政局组成综合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支持项目和扶持的金额,最后报产学研联席会议审批。
3、经审批立项的项目,根据《佛山市产学研专项资金跟踪管理办法》必须每半年提交项目的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4、经批准立项的产学研专项资金项目,根据项目进展阶段归属市科技局或市经贸局管理。市科技局和经贸局必须做好管理和协调工作,两局每半年一次定期交流情况并将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市产学研工作联席会议。
(二)具体操作管理办法,按《佛山市产学研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佛山市产学研专项资金跟踪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执行。
(三)各市(区)可自行制定本级财政范围内产学研资金管理方案。
(四)本方案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佛山市产学研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持续推动我市企业产学研合作的开展,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我市科技进步与创新,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坚持以贴息为主的使用方针,根据《佛山市产学研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佛山市产学研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企业与各地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和高校驻佛山办事处、高校与我市企业共建研发中心等必需的补助。已申请获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或其他本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不能以该项目(或近似项目)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研究的名义重复申请产学研专项资金。
二、佛山市产学研专项资金资助方式分三种:一是贷款贴息;二是补贴;三是专项配套。以贷款贴息为主,补贴和专项配套为辅。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购买设备等须经政府采购的,实施单位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一)贴息条件
本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产学研项目中的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及其产业化的项目。
对处于研发或中试至批量生产阶段,已获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支持,经评审评估机构评估,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二)补贴条件
本专项资金补贴主要用于产学研合作中创新产品在研发至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支持项目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产学研双方有良好的合作基础,目标分工明确。
2、技术有一定的先进性。项目具有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通过专项评估、综合考核合格。
3、技术有一定的成熟性。补贴项目原则上有样机或样品,项目实施两年内原则上有销售。
4、项目投资结构合理,企业有充足的自有资金配套,无自有资金或配套资金不落实或落实有困难的项目原则上不支持。
(三)专项配套条件:
本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已获省级及以上各重大科研计划立项并且明确要求地方政府资金匹配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以及高校、研究院(所)驻佛山办事处,高校与我市企业合作共建研发中心等项目的必要补助。
1、凡是获得如下省级、国家级重大科研计划立项并属于产学研合作项目,均可申请专项配套资金资助。
(1)   国家重点新产品财政补助项目;
(2)   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立项项目;
(3)   广东省重大科技招标中标项目;
(4)   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立项项目;
(5)   国家、省其它重大科研计划项目。
2、已签订合同并运作的高校、研究院(所)驻佛山办事处(配套资助办法另有规定)。
3、人员、场地、资金落实并已实际运作的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的研发中心等(配套资助办法另有规定)。
三、专项资金资助产学研项目必须经过申请、形式审查、评审、考核、审批、跟踪管理、验收(审计)等程序。
佛山市产学研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必须经过申请、形式审查、专项评估、综合考核、产学研联席会议审批,主管部门年中、年终跟踪管理、验收(审计)等程序。
(一)申请
凡符合《佛山市产学研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企业,均可在当年度按要求申请佛山市产学研专项资金资助。
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产学研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及申报书内要求的附件;
2、国家级、省级科技立项项目的有关文件及资助合同;
3、项目承担单位与银行签订的产学研项目贷款合同(附国有商业银行佛山分行以上加具意见的必须用于该项目的资金使用证明);
4、贷款利息清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项目实施当年及上一年度利息清单);
5、纳税证明资料;
6、上年度审计报告。
(二)形式审查
申请产学研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形式审查合格加具意见后,才能送评估机构评估。
(三)评审
所有项目必须经过专业科技评估机构的专项评估。评估所需费用由产学研专项资金中单项列支。
(四)综合考核
根据评估机构评估报告,市科技局会同经贸局、财政局组成项目综合考核小组,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实地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产学研专项资金拟支持的对象和扶持的额度。
(五)审批
拟支持的产学研项目由产学研联席会议审批后实施。
(六)跟踪管理
根据《佛山市产学研专项资金跟踪管理办法》及所签订的立项合同条款,所有立项的佛山市产学研项目必须在年中、年终写出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监督。
(七)所有项目必须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必须接受审计单位的专项审计。验收办法采用书面报告验收、实地考察验收两种方式。项目验收合格后,将资金余款划拨项目承担单位。
四、产学研专项资金拨款办法
(一)贴息、补贴的额度将根据项目评估情况及实施企业的情况确定。
(二)专项配套。根据国家、省重大科技计划要求地方政府匹配的数额酌情给予配套,每个项目配套资金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市产学研联席会议批准立项的项目,必须与市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合同签订后,首期市财政划拨总资助额的70%给实施单位。余额3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划拨。
五、验收审计经费
委托专业评估机构的专项审计费用,其经费由市产学研专项资金中专项列支。审计机构的选择通过招标确定。
六、除贴息外,其余获得的产学研专项资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在国家未出台有关具体的会计准则前,暂列入国有资本公积金反映;若形成了各方投资的,须按国有资产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其国有产权由市政府指定市工业投资管理公司或市建设交通资产经营公司持有。
七、本产学研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由佛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经济管理  产学研△  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2年12月12日印发
抄送:,ХХХХХХХХ,ХХХХХХХХ。
 
 

 

发布日期:2007-9-26 16: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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