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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产学研专项资金跟踪管理办法

佛山市产学研专项资金跟踪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是为加强佛山市产学研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管理而制定,所有获资助的产学研项目必须依本办法规定接受管理。
 
二、获资助的产学研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必须与项目管理单位(甲方)佛山市科技局、佛山市经贸局签订《佛山市产学研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合同书内容和条款是管理单位对项目实施监督和验收的依据。
 
三、项目日常管理
 
(1)按照合同书的进度安排,市科技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将组成专门工作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检查分资料汇报和实地考察两种形式,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三),工作小组办公地点设在市科技局高新技术科。
 
(2)项目经费分两次划拨,第一次划拨70%,在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管理单位签订《佛山市产学研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后划拨。第二次划拨30%,在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划拨。
 
(3)项目日常管理中若发现乙方因故项目未能实施,管理单位负责追缴尚未使用的经费;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则取消该企业今后申报产学研项目的资格,追缴已下拨的经费上交市财政。
 
四、项目验收管理
 
(1)所有产学研项目完成后,必须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分书面报告验收和实地考察验收两种形式,视项目规模和影响等情况而定。
 
(2)所有项目申请验收前,必须进行项目审计。审计内容:专项资金明细支出情况及项目自筹资金到位等情况。审计工作由甲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费用由市产学研专项资金中单项列支。
 
(3)验收企业必须按要求填报《佛山市产学研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4)本办法各条款由佛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发布日期:2007-9-26 16: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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